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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大院二楼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11N42513144420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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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 2025-01-15 405.13KB 业主:上海市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联招标: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大院二楼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11N42513144420251
内容简介

1上海市普陀区区级机关大院二楼食堂餐饮服务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乙方:上海四时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丹(男)地址:大渡河路1688号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470号5号楼905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505电话:021-52564588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张老师联系人:孟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849880元整(贰佰捌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6号楼一楼、二楼食堂(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度内。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3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4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后由中标方向前一服务公司支付本年度代管期间的管理服务费(代管期间费用按实结算),并办理移交手续。(2)在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少于12个月。(3)第一笔服务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合同定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期限不少于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出具《结算申请书》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出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首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5%的款项;(4)第二笔服务付款:第二季度首月首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出具《结算申请书》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出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首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5%的款项;(5)第三笔服务付款:第三季度首月首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出具《结算申请书》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出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首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5%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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